取消強積金對沖三贏方案

發布日期: 2017-08-10

社聯總主任 (社會保障及就業) 黃和平先生香港長期容許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互相抵銷(對沖),這個制度一直以來削弱市民的退休保障。今年六月行政會議通過取消對沖,但建議改變遣散費或長服金款額計算方法,由目前每服務一年可獲每月工資的三分二作為補償,下調至每月工資的一半(領取遣散費需服務兩年,長服金則需服務五年)。 

  新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透露了政府的新方案,建議維持三分二的積累水平,但須把遣散費╱長服金的賠償上限下調,同時協助僱主儲蓄。

  綜合取消對沖方案的討論,方案都必須兼顧下列三點原則:(一)確保僱員有足夠離職保障、(二)必須顧及僱主的承受能力,(三)必須考慮方案帶來的道德風險,現時較多人提及的道德風險是濫用遣散費/長服金賠償,但較少人提及僱主為逃避支付遣散費/長服金賠償的責任,而故意縮短聘用期的風險,例如把聘用期縮短至一年十一個月。

政府方案未盡完善

  政府原方案把積累比率由每年三分二減到二分一,或是最新提出維持積累比率但減低最高賠償水平的方案,目標其實同樣是減輕僱主負擔,卻是以犧牲僱員的離職保障來換取,實質對僱員不公。

  此外,政府方案是否能真正有效減輕僱主負擔?

  在政府方案中,僱主即使沒有解僱員工,仍需要為潛在支付的遣散費╱長服金賠償作撥備,即每位聘用滿兩年的員工,須撥備約百分之五點五的工資(如把積累水平由三分二減到二分一,即撥備水平約為百分之四)。雖然長遠來說隨着員工自然流失,撥備的開支會減少,但短期而言,部分僱主仍認為負擔過高。現時政府提出協助僱主的計畫,美其名是協助儲蓄,實際上是要確保僱主有足夠儲備支付遣散費╱長服金賠償,因此不會顯著減低僱主的負擔。

  此外,如採用政府方案,僱主亦有縮短聘用期以逃避遣散費╱長服金的誘因。

  因此以上述三點原則(保障僱員權益、減低僱主負擔,及避免道德風險)來評價政府方案,三方面都有改善空間。

  要減低僱主的撥備開支,有意見提出以「資金池」方式處理問題,即成立基金,僱主向基金池供款,當需要支付遣散費╱長服金時,就由基金池支付,僱主不須要再作撥備。

首三年賠償僱主支付

  理論上,現時每年僱主遣散費╱長服金的賠償估算約為五十多億,佔整體工資不足百分之一,因此僱主只須以少於百分之一的工資開支向基金池供款,便足以支付遣散費╱長服金的賠償費用,而僱主要吸收百分之一的工資開支理應並不困難。

  此方案不用降低遣散費╱長服金的賠償,亦為僱主可負擔,因此應可滿足上述(一)、(二)原則。然而,政府及有僱主團體擔心,由於僱主在此方案不須為其解僱付出任何成本,制度易被濫用,尤其現時有不少企業每運作兩三年便結業一次,如他們的遣散費全數由基金池支付,這亦對其他供款的僱主不公平。

  要解決此問題,可以基金池方案為基礎,但僱主必須全數支付僱員首三年年資所積累的遣散費╱長服金賠償,其後年資積累的賠償才由基金池支付。由於首三年累積的賠償由僱主自行支付,因此僱主每年向基金池支取的款項會相應減少,粗略估算把僱主的供款比率下調至工資的百分之零點六,亦可維持基金池的收支平衡。

  在此方案下,那些每兩三年結業一次的企業,將須自行全數支付遣散費╱長服金的賠償,而其他企業解僱時,由於亦必須付出首三年的遣散費╱長服金,應可杜絕濫用情況。

  僱主在此方案下只需為僱員首三年積累的賠償作撥備,即企業除了在制度開初之時,或創業階段須為所有合資格員工作出三年撥備外,其後便只須要為新入職的員工作撥備,因此撥備的開支將低於政府的方案。

  總括而言,如採納上述方案中,僱員的權益不會受損,僱主的負擔會減輕,政府的稅收亦不會大幅減少,亦可避免濫用問題,是三贏方案。

資金池代付五成免炒人

  然而,上述方案仍有一道德風險未有處理,由於僱主聘用僱員滿兩年,便須為其首三年年資撥備,因此僱主有誘因縮短聘用期,以逃避支付遣散費╱長服金賠償的責任。

  其中一個解決方向是降低「解僱僱主」支付賠償的比例,例如「僱主解僱」遣散員工時只須支付首三年積累賠償的五成,其餘五成(以及三年以後所積累的賠償)則由基金池支付。理論上,僱主解僱時所付的開支愈少,縮短聘用期的誘因亦會愈少。

  值得一提,不論僱主直接支付或由基金池支付的比例多少,由於基金池亦是由僱主供款支持,因此遣散費╱長服金由僱主支付的本質亦然不變。討論的核心,其實是解僱賠償中,有多少應由「解僱僱主」自行負擔,有多少應由僱主作為一個整體負擔,這亦即討論如何在「讓解僱僱主承擔責任」及「讓僱主分擔解僱賠償風險」中取得平衡。

  最終的平衡應定於甚麼水平,社會大可開放討論。

(文章刊於2017年8月10日《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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