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强积金对冲三赢方案

發布日期: 2017-08-10

社联总主任 (社会保障及就业) 黄和平先生香港长期容许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与强积金互相抵销(对冲),这个制度一直以来削弱市民的退休保障。今年六月行政会议通过取消对冲,但建议改变遣散费或长服金款额计算方法,由目前每服务一年可获每月工资的三分二作为补偿,下调至每月工资的一半(领取遣散费需服务两年,长服金则需服务五年)。

  新任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透露了政府的新方案,建议维持三分二的积累水平,但须把遣散费╱长服金的赔偿上限下调,同时协助雇主储蓄。

  综合取消对冲方案的讨论,方案都必须兼顾下列三点原则:(一)确保雇员有足够离职保障、(二)必须顾及雇主的承受能力,(三)必须考虑方案带来的道德风险,现时较多人提及的道德风险是滥用遣散费/长服金赔偿,但较少人提及雇主为逃避支付遣散费/长服金赔偿的责任,而故意缩短聘用期的风险,例如把聘用期缩短至一年十一个月。

政府方案未尽完善

  政府原方案把积累比率由每年三分二减到二分一,或是最新提出维持积累比率但减低最高赔偿水平的方案,目标其实同样是减轻雇主负担,却是以牺牲雇员的离职保障来换取,实质对雇员不公。

  此外,政府方案是否能真正有效减轻雇主负担?

  在政府方案中,雇主即使没有解雇员工,仍需要为潜在支付的遣散费╱长服金赔偿作拨备,即每位聘用满两年的员工,须拨备约百分之五点五的工资(如把积累水平由三分二减到二分一,即拨备水平约为百分之四)。虽然长远来说随着员工自然流失,拨备的开支会减少,但短期而言,部分雇主仍认为负担过高。现时政府提出协助雇主的计画,美其名是协助储蓄,实际上是要确保雇主有足够储备支付遣散费╱长服金赔偿,因此不会显著减低雇主的负担。

  此外,如采用政府方案,雇主亦有缩短聘用期以逃避遣散费╱长服金的诱因。

  因此以上述三点原则(保障雇员权益、减低雇主负担,及避免道德风险)来评价政府方案,三方面都有改善空间。

  要减低雇主的拨备开支,有意见提出以「资金池」方式处理问题,即成立基金,雇主向基金池供款,当需要支付遣散费╱长服金时,就由基金池支付,雇主不须要再作拨备。

首三年赔偿雇主支付

  理论上,现时每年雇主遣散费╱长服金的赔偿估算约为五十多亿,占整体工资不足百分之一,因此雇主只须以少于百分之一的工资开支向基金池供款,便足以支付遣散费╱长服金的赔偿费用,而雇主要吸收百分之一的工资开支理应并不困难。

  此方案不用降低遣散费╱长服金的赔偿,亦为雇主可负担,因此应可满足上述(一)、(二)原则。然而,政府及有雇主团体担心,由于雇主在此方案不须为其解雇付出任何成本,制度易被滥用,尤其现时有不少企业每运作两三年便结业一次,如他们的遣散费全数由基金池支付,这亦对其他供款的雇主不公平。

  要解决此问题,可以基金池方案为基础,但雇主必须全数支付雇员首三年年资所积累的遣散费╱长服金赔偿,其后年资积累的赔偿才由基金池支付。由于首三年累积的赔偿由雇主自行支付,因此雇主每年向基金池支取的款项会相应减少,粗略估算把雇主的供款比率下调至工资的百分之零点六,亦可维持基金池的收支平衡。

  在此方案下,那些每两三年结业一次的企业,将须自行全数支付遣散费╱长服金的赔偿,而其他企业解雇时,由于亦必须付出首三年的遣散费╱长服金,应可杜绝滥用情况。

  雇主在此方案下只需为雇员首三年积累的赔偿作拨备,即企业除了在制度开初之时,或创业阶段须为所有合资格员工作出三年拨备外,其后便只须要为新入职的员工作拨备,因此拨备的开支将低于政府的方案。

  总括而言,如采纳上述方案中,雇员的权益不会受损,雇主的负担会减轻,政府的税收亦不会大幅减少,亦可避免滥用问题,是三赢方案。

资金池代付五成免炒人

  然而,上述方案仍有一道德风险未有处理,由于雇主聘用雇员满两年,便须为其首三年年资拨备,因此雇主有诱因缩短聘用期,以逃避支付遣散费╱长服金赔偿的责任。

  其中一个解决方向是降低「解雇雇主」支付赔偿的比例,例如「雇主解雇」遣散员工时只须支付首三年积累赔偿的五成,其余五成(以及三年以后所积累的赔偿)则由基金池支付。理论上,雇主解雇时所付的开支愈少,缩短聘用期的诱因亦会愈少。

  值得一提,不论雇主直接支付或由基金池支付的比例多少,由于基金池亦是由雇主供款支持,因此遣散费╱长服金由雇主支付的本质亦然不变。讨论的核心,其实是解雇赔偿中,有多少应由「解雇雇主」自行负担,有多少应由雇主作为一个整体负担,这亦即讨论如何在「让解雇雇主承担责任」及「让雇主分担解雇赔偿风险」中取得平衡。

  最终的平衡应定于甚么水平,社会大可开放讨论。

(文章刊于2017年8月10日《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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