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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标使用规则
凡本会机构会员欲公开表明其作为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会员的身分,本会欢迎在机构的信纸、信封、网页、宣传海报、单张及横额等物品展示「机构会员徽标」,但必须遵守本规则。
- 如机构欲使用「机构会员徽标」前,机构及其属下服务单位无需取得本会的同意。本会如知悉机构会员不当使用有关徽标时,将会发出劝谕或警告,有关机构须于指定时间内纠正或停止使用该徽标。
- 使用「机构会员徽标」时,机构会员的名称(或简称)或其机构徽标须较「机构会员徽标」更为显著,建议比例是「机构会员徽标」的面积应不超出会员机构名称(或简称)或其机构徽标所占面积的60%。
- 机构会员不可于发出的电邮下款的任何部分使用「机构会员徽标」。
- 机构会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展示「机构会员徽标」,只表示该机构为本会的机构会员,并不代表该机构的服务或产品已获本会认可或由本会提供。机构会员不得利用「机构会员徽标」明示或暗示其服务或产品获本会认可或由本会提供。
- 使用「机构会员徽标」于各类宣传品时,所宣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及非出于不良动机,且不可具有不健康的意识,或是含有不确、欺诈、诽谤、歧视或侮辱他人的成分。
- 与机构会员有关连的公司,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及/ 或其他附属机构等,不可使用「机构会员徽标」。
- 机构会员如申请撤销会籍,或被本会暂时中止或终止其会籍,将即时丧失使用「机构会员徽标」的权利,机构须立即停止使用「机构会员徽标」。
- 本会有全权裁定「机构会员徽标」的使用有否违反本规则,并可要求有关机构会员停止使用该徽标或修正使用方式。如有争议,本会对本规则具有最终解释及决定权。
就「机构会员徽标」的使用,如有查询,请联络:
会员联系及服务组
电话:(852) 2864 2985
电邮:[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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