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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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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發展及聯繫」常設委員會
職權範圍
目標
推動社會服務發展、促進經驗交流、參與福利策劃
功能
| 1. |
評估服務需要,向政府、會員機構及公眾反映; |
| 2. |
研究有關社會福利服務的數據及資料,促進服務的成效、協調及規劃; |
| 3. |
參與社會福利服務的策劃,推動服務政策及服務模式的改善; |
| 4. |
關注對服務需要及空隙,與機構推動先導及創新的社會福利服務; |
| 5. |
反映服務機構在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的發展的意見及需要; |
| 6. |
推動及參與服務檢討及提昇服務質素; |
| 7. |
推動跨服務及跨界別的合作,以回應社會需要。 |
組成、主席及任期
| 1. |
6位由全體機構代表及永久個人會員提名及選舉產生的成員; |
| 2. |
4位服務專責委員會主席; |
| 3. |
2位委任之增選成員; |
| 4. |
主席及副主席由互選產生; |
| 5. |
行政總裁、有關總監及總主任列席; |
| 6. |
經選舉產生及委任的成員任期2年*; |
| 7. |
任何代表同一機構的成員最多可經選舉或增選連任2屆; |
| 8. |
委員會可填補成員空缺至其任期完結。 |
| * |
在首屆委員會的選舉,最高票數當選的一半委員任期2年,其餘當選的任期1年。在這原則下,
一半增選委員任期2年,另一半任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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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報告、會議及發言
| 1. |
委員會直接向執行委員會交代及提交每年業務計劃; |
| 2. |
委員會每年須向執行委員會提交報告; |
| 3. |
協調各服務專責委員會策劃每年的工作計劃,處理共同的服務規劃和發展事宜,促進各服務專責委員會對社聯的整體發展策略及各項政策的理解和執行。 |
| 4. |
委員會每年舉行不少於6次會議; |
| 5. |
委員會主席及有關總監或其代表為服務發展及聯繫常設委員會之發言人,惟在重大及具爭議性的立場上,應諮詢執行委員會的意見,執行委員會有權確認或否決有關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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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告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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