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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定義

世界衛生組織區分「缺損」、「殘疾」和「障礙」的定義如下:

「缺損」 - 心理、生理、組織構造或機能有任何喪失或異常情況

「殘疾」 - (因缺損而引致) 從事某種活動的能力受到限制或有所缺乏,而這種活動對一般人來說,是可用正常方式或在正常能力範圍內做到的

「障礙」 - 因缺損或殘疾而限制或阻礙一個人擔當以其年齡、性?、社會及文化背景而言是份屬正常的角色

根據一九九八年的康復計劃方案,政府當局將身體的不同缺損狀況分為八個殘疾類別,包括自閉症、聽覺受損、智障、精神病、肢體傷殘、言語障礙、器官殘障及視覺受損。

自閉症: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分類法》第10版被診斷為患有自閉症的人士,有關準則包括 (A) 社交發展方面有本質上的障礙;(B) 言語及非言語溝通上的障礙;(C) 局限、重覆及刻板的行為、興趣和活動;以及 (D) 在三歲前顯現的發展異常。

聽障人士: 指任何被診斷為聽力損失在26分貝或以上的人士。

弱智人士: 任何人士其智能明顯低於一般水平,即智商大約70或以下,並在能達到他的年齡組別及文化組別標準能力方面出現不足或缺損情況。弱智可分為四個程度,反映智力缺損水平,輕度弱智智商由50-55至大約70;中度弱智由35-40至50-55;嚴重弱智由20-25至35-40;極度嚴重弱智為低於20-25。

精神病患者: 指任何人士因其傾向及 / 或生理、心理或社會因素影響而出現各種失常。這些因素令患者的情緒、心智及 / 或行為受到急性或長期的困擾。如病情嚴重,患者的性格和社交關係變得不正常。

肢體傷殘人士: 任何人士如因骨骼、肌骨骼或神經器官殘障,並主要損及運動機能,以致某方面或多方面的日常活動受到妨礙或限制,皆可視為肢體傷殘人士。

言語障礙人士: 任何人士如不能用語言有效地與他人溝通,以致其學業、情緒和社交方面的發展受到影響,可視為言語障礙人士。

器官殘障人士: 任何人士如因疾病或治療有關疾病引致殘障,其性質不限於運動機能,以致某方面或多方面的日常活動受到妨礙或限制,則可視為器官殘障人士。

視覺受損人士: 任何人士視覺敏銳度 (指戴上矯正眼鏡後的視力) 為 6/18或更差,或視野縮窄,最闊的視野直徑對向20度或以下角弦 (不論視覺敏銳度如何),皆可視為視覺受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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