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ECOSOC)
”非政府、非盈利公營或義務組織,均可透過獲得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ECOSOC)的協商身份(Consultative
Status),與聯合國建立互利的工作關係。 協商身份系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1條和 經濟及社會委員會於1996 年決議案1996/31而被採納(ECOSOC Resolution
1996/31(英文版))
,該決議案詳細列舉的權利和特權,使合資格的組織透過作為對政府和秘書處的技術專家、參謀和顧問,向聯合國的工作程
序及目標作出貢獻。有時,它們可以作為倡議團體回應聯合國主題、實施行動計畫、程式及由聯合國採納聲明。具體而言,這意味他們可以透過參加經濟及社會委員會及其各輔助
機構舉辦的會議,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與議程專案相關的聲明,參與經濟及社會委員會。另外,屬普遍類別協商身份的組織,更可以提出議事專案
,供經濟及社會委員會考慮。獲得協商身份的組織,會被邀請參加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及其它跨政府 組織召開的會議。?/font>
社聯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ECOSOC)特別協商身份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轄下的非政府機構委員會(NGO
Committee)已決定向經濟及社會委員會建議給予社聯特別協商身份(Special Consultative Status),而經濟及社會委員會已於本年四月底給予社聯特別協商身份。
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ECOSOC)特別協商身份,並非一般的國際聯繫。根據委員會的功能及權力
(英文版),該協商身份將有助我們關注有關社會發展的最新國際議題,既可加強社聯與聯會國的聯繫,亦可加強我們與其他有協商身份的國際組織的聯繫。
欲瞭解更多有關經濟及社會委員會的資料,請按此處(英文版)。
經濟及社會委員會協商身份的特權及義務
協商身份可分為三類,分別是普遍協商身份(General Consultative Status)、特別協商身份(Special
Consultative Status)及註冊者(Rosters),每類均規定了屬該類別的組織所能享有的不同特權及義務,詳列於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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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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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協商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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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協商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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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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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ECOSOC功作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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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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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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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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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ECOSOC協商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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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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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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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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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聯合國指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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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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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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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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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會被邀請參加聯合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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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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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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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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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ECOSOC 議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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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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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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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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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聯合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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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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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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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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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COSOC內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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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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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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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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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COSOC內傳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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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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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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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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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COSOC輔助機構會議內傳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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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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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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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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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COSOC輔助機構會議內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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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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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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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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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四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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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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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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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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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瞭解更多有關特權和義務,請按此處(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