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ECOSOC)

”非政府、非盈利公營或義務組織,均可透過獲得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ECOSOC)的協商身份(Consultative Status),與聯合國建立互利的工作關係。 協商身份系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1條和 經濟及社會委員會於1996 年決議案1996/31而被採納(ECOSOC Resolution 1996/31英文版)) ,該決議案詳細列舉的權利和特權,使合資格的組織透過作為對政府和秘書處的技術專家、參謀和顧問,向聯合國的工作程 序及目標作出貢獻。有時,它們可以作為倡議團體回應聯合國主題、實施行動計畫、程式及由聯合國採納聲明。具體而言,這意味他們可以透過參加經濟及社會委員會及其各輔助 機構舉辦的會議,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與議程專案相關的聲明,參與經濟及社會委員會。另外,屬普遍類別協商身份的組織,更可以提出議事專案 ,供經濟及社會委員會考慮。獲得協商身份的組織,會被邀請參加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及其它跨政府 組織召開的會議。?/font>

社聯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ECOSOC)特別協商身份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轄下的非政府機構委員會(NGO Committee)已決定向經濟及社會委員會建議給予社聯特別協商身份(Special Consultative Status),而經濟及社會委員會已於本年四月底給予社聯特別協商身份。

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ECOSOC)特別協商身份,並非一般的國際聯繫。根據委員會的功能及權力 (英文版),該協商身份將有助我們關注有關社會發展的最新國際議題,既可加強社聯與聯會國的聯繫,亦可加強我們與其他有協商身份的國際組織的聯繫

 

欲瞭解更多有關經濟及社會委員會的資料,請按此處英文版)

 

經濟及社會委員會協商身份的特權及義務

協商身份可分為三類,分別是普遍協商身份(General Consultative Status)、特別協商身份(Special Consultative Status)及註冊者(Rosters),每類均規定了屬該類別的組織所能享有的不同特權及義務,詳列於下表:

 

特權/義務

普遍協商身份

特別協商身份

註冊者

與ECOSOC功作相關性

所有範疇

部份範疇

有限範疇

有ECOSOC協商身份

有否聯合國指定代表

否會被邀請參加聯合國會議

提出ECOSOC 議事項目

可以

不可以

不可以

參加聯合國會議

可以

可以

可以

在ECOSOC內發言

可以

可以

可以

在ECOSOC內傳閱聲明

二千字

五百字

不可以

在ECOSOC輔助機構會議內傳閱聲明

二千字

一千五百字

不可以

在ECOSOC輔助機構會議內發言

可以

可以

不可以

提交四年度報告

須要

須要

不須要

欲瞭解更多有關特權和義務,請按此處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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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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