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莎公爵社會服務大廈
簡介
大廈設施
會議室設施
會議室收費表
影音器材收費表
租用廣告架及廣告燈箱收費《new》
租用會議設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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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用 會 議 設 備 條 款
  1. 所有租用場地只限於場內活動之舉辦團體及參加者使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分租或轉移場地使用權。
  2. 場地用途須與申請表格內列明之租用目的相符。
  3. 租用者須持有場內活動舉辦權之証明文件,以便查閱。
  4. 租用者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本會或本大廈的名義宣傳其活動、服務或產品。
  5. 如租用者或活動參加者所攜帶物品有任何損壞或遺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及其核下之鉦鴾蝗麊懋|服務大廈管理處/管理委員會概不負責。
  6. 本大廈有權在無須作出解釋下,拒絕租出場地作任何展覽、廣告或集會之用。
  7. 未經本大廈許可,租用者不得使用租用場地以外的空間,如走廊、樓梯、大堂等。
  8. 未經本大廈許可,租用者不可於本大廈範圍內隨處擺放或張貼指示、通告或任何宣傳單張。如有發現,本大廈職員將會清除而毋須事先通知。
  9. 租用期間,如場地物品有任何損壞或遺失,租用者須繳付有關費用。
  10. 除申請表內列明之人士外,其餘人等均不得進入會場。
  11. 租用者如需特別安排場地座位或器材,應於繳交申請表時一併提出。
  12. 租用者須保持場地清潔,在交回場地前清理場地。將廢物用膠袋裝好,放置於指定地點。如需本大廈額外清潔,有關費用概由租用者負責。
  13. 租用者不得使用大廈停車場。
  14. 早上九時正至晚上十時正為開放租用場地時間。租用者須在擬租用日期不少於十四個工作天前遞交申請。
  15. 如申請表在租用日期少於十四個工作天前遞交,則在核實租用時立即繳交有關租金。如申請日早於租用日期十四個工作天以上,則可於核實租用後十四天內繳交租金。
  16. 本大廈場地及設施租用費及服務條款若有調整,將p會另行通知。
  17. 如在活動進行期間,租用服務有任何損壞或中斷,本大廈一概不負責。
  18. 租用者租用場地申請一經被接納便作實,若取消租用,仍須繳付有關租金。如需取消租用服務,須以書面通知大廈管理處,有關退款將據以下所列發還:
    取消租用通知期
    退款百分比
    三十至五十九天
    二十五
    六十天或以上
    五十
  19. 當八號風球懸掛時,所有租用場地均會關閉。所有場地會在八號風球除下兩小時後重開。在租用期間因八號風球引致租用場地關閉,則可按本租用設備條款而更改租用日期。
  20. 社聯保留關閉租用場地之權利。
  21. 未經申請,不得攜帶任何食物及飲品進入會場。
  22. 租用者須留意與大廈行政管理有關之法例。
  23. 如租用者違反任何本租用設備條款,租用服務將被立即停止,而已繳交的所有費用則不會退還。
  24. 禮堂會在租用時間十五分鐘前開放予租用者;其餘房間則會在租用時間五分鐘前開放。各會議室於租用時間後五分鐘清場。若逾時仍未交回場地,將以每半小時計算(但仍須視乎是否有其他租用者使用)。

重要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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