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員

類 別

第七條:

會員將分為下列二類 (統稱「本會會員」)

  1. 機構會員
  2. 凡宗旨與目標與本會之宗旨與目標一致、熱心社會服務,又或真正提供直接社會服務,滿足現時社區需求為其主要工作之社會服務機構。

  3. 永久個人會員

    凡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前已登記成為永久會員的人士(下稱「永久個人會員」),將成為社聯永久個人會員,直至他們辭退會籍或死亡。

本會會員權益、條件及義務

第八條:

各機構會員可委派二人為其正式代表出席本會會議,其中一名指定為該機構的董事局或該機構內其他類似組織的主席、會長(或其代表),另一名指定為機構主管、高級職員(或其代表),並有權隨時更改其代表。此項委任及更改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九條:

所有機構會員及永久個人會員均有同等權利享用本會的設施、出席本會所有全體會員大會及在會上投票。

第十條:

機構會員及永久個人會員均可出席所有會議,藉以掌握討論內容及發表意見,會議記錄亦會印備供本會會員查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及按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其他費用,機構會員並須繳交年報及核數報告或經證明為正確的周年收支賬目。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負債僅限於尚未繳清之會費及其他費用。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申請為機構會員須具有下列資格:

  1. 須經本會承認其為非牟利團體;
  2. 開辦至少一年;
  3. 須有公司章程或類似的公司文件;
  4. 須印備年報及核數報告或經證明為正確的周年收支帳目;
  5. 必須遵守本會執行委員會隨時修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有權拒絕接受任何申請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即使申請者能履行第十一條的規定。

申請程序

第十五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須將其申請書交本會執行委員會。申請書由執行委員會規定及隨時可修改。 每項申請須由其他機構之正式代表提議及和議。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在收到填妥之申請書後的九十日內進行考慮,並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申請書一旦獲執行委員會之接納,申請者的名稱或姓名將登記為本會會員,屆時即須繳付會費。

費 用

第十七條:

會費須於每年四月的第一日繳交,其數額由執行委員會隨時決定,申請者須於被接納成為本會會員之三十日內繳交全部會費。 凡於該年九月三十日之後成為本會會員者,只須繳付該年應繳費用之一半,其有效期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十八條:

會費一旦繳付概不發還,但經執行委員會同意,認為其有充足理由者除外。在特殊情況下,執行委員會有權批准本會會員繳付低於當時規定的費用。

本會會員的義務

第十九條:

所有機構會員必須:

  1. 於其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十八個月內提交年報; 及
  2. 於其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十八個月內提交核數報告,或經證明為正確的周年收支帳目。

退出會籍

第二十條:

任何本會會員如欲退出會籍須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在以下情況下執行委員會有權開除本會會員的會籍:

  1. 凡不履行第七條之規定者;
  2. 凡機構會員不符合第十三條所規定之本會會員資格者;
  3. 凡逾期半年未繳交會費者;
  4. 凡機構會員未能在其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十八個月內提交核數報告書,或經證明為正確的周年收支帳目;
  5. 如執行委員會認為其行為或作為對本會的聲譽有損者。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將每三年核實所有機構會員身分。 執行委員會有絕對權力開除本會會員的會籍。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有獨立上訴委員會(「上訴會」),處理有關會籍上訴事宜。 上訴會由五人組成,最少三人為非政府社會福利界人士。 上訴會成員由執行委員會委任,執行委員會並會委任其中一名上訴會成員為上訴會主席。

會議及法定人數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將被邀出席下列會議:

  1. 每年舉行周年會員大會一次。每次周年會員大會閉幕後的十五個月內召開下次會員大會;
  2. 任何除周年會員大會之外的其他會議皆稱為「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將在周年會員大會中進行:

  1. 接納主席及行政總裁之報告;
  2. 接納、審核或在需要時通過每年財政報告及核數師的報告;
  3.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4. 選聘核數師。

第二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在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若有不少於十分之一的機構會員之請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本會會員要求召開之會員大會當符合下列規定:

  1. 每項請求書應說明其召開會議之目的、須有請求召開大會者之簽署,並須遞交本會總辦事處;
  2. 由遞交請求書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尚未獲執行委員會為其召開會員大會時,請求者可自行召開該會議,但該會議不得在遞交請求書之日起之三個月後召開;
  3. 由請求書依照本項規定召開之會議,其會議形式須與一般由執行委員會召開之會議形式一致。

第二十七條:

每次會議舉行之地點須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有二十人出席即可成為會議法定人數。會議規定時間開始後半小時內尚未達到會議之法定人數時,由會員請求召開之會議須被解散。此會議將被延期召開,由主席再行通知各本會會員舉行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如出席該延期舉行之會議的本會會員人數又未達會議之法定人數時,法定人數可改為十人,並可辦理該會議之一切事務。

第二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主席將主持每次會員大會,主席缺席時,將由副主席代之。於會議規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未見主席或副主席出席會議時,各出席委員可互選一人為該會議之主席。

第三十條:

  1. 會議各項議案將以舉手方式決定,除非(在宣布舉手結果之前或在其間)至少有一位出席者或本會會員之正式代表提出用投票方式表決,如贊成與反對雙方人數相等時,主席除可以本會會員身分投票外,還可另投取決之一票;
  2. 按上述情況進行投票,投票的時間、地點將由主席指示,投票結果將成為會議之決議。凡與結束會議有關的事項將不得以投票方式決定。以投票方式決定之事項只限於投票決議之事項,投票之進行不得阻止會議繼續召開以進行會議事項。採用舉手決定的方式,則每位本會會員只限舉手一次。採用投票方式時,每位出席的機構會員委任之正式代表及永久個人會員只限投一票;
  3. 在下列情況之下,本會會員可委派代表代其投票:受委託投票者毋需為本會會員。需委託投票人之本會會員須在該會議之前至少七十二小時將其親筆書寫之授權書,送達本會總辦事處,授權書指定之受託人只能在指定之會議中投票。授權書將以下列方式為準:

    「本人×××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之會員,茲委託×××為受託投票人,代表本人於×月×日舉行之社聯會員大會或任何延期舉行之會員大會中投票。

    簽 署:

    見證人:

    日 期: 」

  4. 特別會員大會的任何議決須獲三分之二大多數贊成始得通過。

第三十一條:

在任何會議中,主席對某項議案已獲通過或被否決之宣佈及本會對此議案之紀錄,將是最有力之證明,而無須證出反對或贊同此項決議的人數或比例。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邀請香港政府委派政府部門代表出席本會會議。

通 知

第三十三條:

會員將在周年會員大會舉行之前,至少十四天獲得通知,舉行特別會員大會亦應在十四天前通知本會會員,有關通告將說明會議之地點、日期、時間及討論事項。

第三十四條:

任何在會議上通過之決議,不能因某一位或多位本會會員在上述通告之意外遺漏或寄失而宣告無效。

第三十五條:

通知書可由專人傳送或透過已付郵費的信件或包裹傳遞,而投寄地址乃根據會員登記的最新地址寄發,則本會通知會員的手續便算完成。

第三十六條:

通告若刊登於本地報紙廣告,亦屬有效。

會議記錄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將為會議程序擬就適當之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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