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職 員

第五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得按需要聘請行政總裁一位,行政總裁須依執行委員會之指示及政策行事,並將負責實施本會各項政策及管理事務。

第五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可以付託行政總裁按需要聘請其他職員的責任,以推進本會之會務。

財 務

第五十八條:

本會發出之一切支票及其他流動證件,應由任何兩位下列人士簽署,包括:主席、副主席、義務司庫及行政總裁或執行委員會所指派之人士。

第五十九條:

本會在日常事務中所涉及之合約及要件,須由主席及行政總裁或執行委員會所隨時指派之人士簽署。

第六十條:

執行委員會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向會員提交年報及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截數日期為每年之三月三十一日,負責審核財務報告之核數師須領有香港會計師公會之執業牌照。

信託基金

第六十一條:

  1. 本會將設立一項基金,名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信託基金」(以下簡稱為「信託基金」)。信託基金唯一的目的是拓展收益,支持受託人認為符合本會的宗旨及目標之工作,如聘用員工、推行計劃、加強協調社會福利工作、發動、發展及改善社會福利 (工作) 計劃及服務,釐訂及保持福利服務的劃一水準,確定服務的效能、效率及善用經費,鼓勵及進行各種社會福利的研究,推行社會教育以促進市民對社會福利的認識,並因應社會福利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但上述之指定職員及活動計劃須以未獲政府撥款或公益金資助者為限,信託基金的一切收益,須由受託人監管,不得動用作本會經常性開支。
  2. 信託基金將由一個七位受託人組成的組織所經管,七位受託人如下:
    1. 本會現任主席;
    2. 本會對上一任主席;
    3. 其他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之本港商業及專業組織的一位或多位人士;
    4. 凡因上述 (i)、(ii) 兩項的人士不出任而有空缺時,可委任 (iii) 項之一位或多位人士補上。
  3. 受託人有權向香港公司登記署依照註冊信託立案法團條例的規定申請公司證書,該法團的名稱將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註冊信託立案法團」。
  4. 所有受託人均須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任期為兩年,但不得繼續連任超過兩屆 (共六年)。本會對上一任主席任滿後將由繼任者補上則不在此限。
  5. 受託人的空缺將由執行委員會補上,受託人每次委任及退職與其他有關事項,執行委員會為管理本會信託基金的目的,可授權給任何仍然存在、繼續留任或即將退休之一位或多位受託人、或信託組織中最後一位存在的受託人之代表,由其暫代執行有關職務。填補空缺的工作須在職位懸空之後的三十日內開始進行。
  6. 受託人職位出缺的定義,是由於在位者:
    1. 以書面辭職;
    2. 死亡;
    3. 離港他遷;
    4. 在經常會議中連續四次無故缺席;
    5. 觸犯法例被判監一年以上者,或宣告破產者或精神不健全。
  7. 受託人組織之會議須由受託人自行決定,四名出席者可構成法定人數。任何議決須獲大多數或三分之二出席之受託人贊成及不少於三票始得通過,主席並無額外投票權。
  8. 受託人組織將從執行委員會所委任之受託人中選出一位主席,受託人須按實際需要選出其他委員擔任其他職務,所有任期均為一年,再度獲選的次數不受限制。
  9. 受託人將代表本會管理所有款項及其他資產、現金或個人資金,不論為流動或非流動資金,現在或將來以贈送、捐贈、捐款、遺贈、授予、贈予、移交、分配、轉讓或其他方式,以基金名義轉交本會,該等資產或資金得為本會所接收 (一切款項及資產都包括在「信託基金」名下),一切資金只可用作達到本會的目的,並須遵照下面開列的規定、權力和條件運用。
  10. 受託人可按需要委任一受薪會計師/秘書及其他受薪職員協助基金之行政工作。上述薪金將由信託基金之收益中支付。
  11. 受託人有絕對權力管理投資及其他作供款性之收益,但須遵照下列程序:
    1. 本會之執行委員會欲運用因基金獲得之收益時,須提出申請,一切申請應按下列 (ii) 項之規定,例外情況亦須按 (iii)、(iv) 的規定;
    2. 必須列明申請的目的,並須符合本會章程所列的宗旨。申請書必須詳盡,並須註明沒有政府資助及公益金的支持;
    3. 收益必須用作信託基金的管理開支,是項支出 (在使用之前) 須經本會執行委員會審核,並經每年核數;
    4. 所有盈餘將撥入下年度,除非託管人與執行委員會決定把盈餘撥入基金之資金額內。
  12. 所有對信託基金的捐贈將納入基金之資本額內。
  13. 受託人有權獲得、接受買賣契約,獲得、擁有及享有任何各類及位於各處之土地、樓宇、宅院、地產,並按本會之要求獲得、購置或擁有貨物及動產。
  14. 受託人有權按契約賦予之權力,以受託人組織的印章從事捐贈、出售、轉讓、交出、交換、分配、讓與、遺贈、再轉讓、移交或出售任何土地、樓宇、宅院、地產、貨物及動產,此等資產在受託人認為需要及恰當時歸納成為信託基金的一部份。
  15. 受託人可隨時委派一人或多人保管受託人組織的印章,該印章的使用,必須由託管人議決授權,並須至少有兩位託管人在場。上述兩人須於每一份蓋有該印章之文件上簽署。
  16. 受託人須支付與信託基金有關的所有利息、保險費及其他支出,並根據上述第六十四項之 (九) 及 (十) 項之所需,支付所有員工薪金及維持及管理信託基金之一切支出。受託人對信託基金的任何款額及其一切收益不得直接或間接運用、支付、轉讓及轉移作為私人利益、用途或據為己有,務須用作達成本會的宗旨與目標。
  17. 受託人組織得隨時在一間或多間銀行開設、保存戶口,該等銀行得由受託人隨時決定,並隨時得議決信託基金中的任何款項存入上述之一個或多個銀行戶口,或在任何一間或多間銀行中儲蓄。
  18. 受託人組織之財政年度須由每年的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受託人須妥善記錄及管理帳目,並於每年供核數師審核獨立賬目,核數報告須送交每位受託人。
  19. 受託人組織可釐訂規則作為:
    1. 會議的程序及在會議中維持良好的秩序;
    2. 一切有關信託基金的行政、管理及職務之履行。
  20. 信託基金解散時,須把清償一切債務及支付結束信託基金所需開銷後的盈餘撥給慈善機構,應優先考慮撥給與本會性質相類似之慈善機構。解散信託基金時,須:
    1. (甲) 經執行委員會所有合資格之投票人以四分三票通過,或
    2. 當本會合法解散,或本會連續三年未舉行週年會員大會或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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