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 行 委 員 會

組 織

第三十八條:

管理及控制本會事務之權力將賦予執行委員會,其成員人數最多為三十名。 執行委員會成員由下列人士組成:

  1. 最多可從機構代表及永久個人會員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十五名或不少於執行委員會的一半成員;
  2. 常設委員會主席或由其提名人士為當然委員;
  3. 最多可有九名增聘委員;
  4. 香港復康聯會代表一名;
  5. 執行委員會可邀請政府部門及有關團體列席, 但此等人士將不會被視為執行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九條:

在周年會員大會後的首次會議中,執行委員會成員將互選出下列職位的人選,其任期至下屆周年會員大會止:

  1. 一位主席;
  2. 一位副主席;
  3. 一位義務司庫。

任 期

第四十條:

執行委員會成員任期基本上為兩年,但本會會員可以決定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而首屆選舉則除外,首屆選舉獲最高票數當選的一半委員任期為兩年,其餘當選的任期為一年,作此安排之目的乃使半數成員每年均須改選。

第四十一條:

任何執行委員會委員不得經由選舉連任超過兩屆。

選舉程序

第四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將依以下辦法選出:

  1. 每名機構會員的正式代表和永久個人會員均有權提名及選舉出執行委員會成員。
  2. 任何機構會員的現有董事會或類似組織成員或受薪職員和永久個人會員,均有權被提名、參選及出任執行委員會成員。但每機構會員只能在同一次選舉中有一名候選人。
  3. 所有候選執行委員會成員應由一位機構會員的正式代表及一位永久個人會員或兩位機構會員的正式代表提名,但提名人中的其中一位必須是該候選人所屬機構的正式代表,如候選人由兩位機構會員正式代表提名,則該兩位正式代表不能來自同一機構會員。
  4. 提名程序必須在不少於選舉前六星期進行。
  5. 獲得最高票數的執行委員會候選人將當選。如在周年會員大會投票選舉會員代表出現參選人獲得相同票數時,主持會議的主席以抽籤決定誰可當選。

第四十三條:

增聘委員任期基本上為兩年,任期由委任當日至下兩屆周年會員大會止, 但本會會員可以決定增聘委員的任期。而首屆增聘委員則除外,不多於一半的增聘委員任期為一年。

第四十四條:

凡因死亡、退職、無行為能力或當選委員已非機構會員致失去資格而騰出的執行委員會獲選或增聘委員空缺,可由執行委員自行補上,但獲委任者須於前任者原定任期屆滿時離職。

職 權

第四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可執行章程所賦予的所有職權。

會議及法定人數

第四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將舉行會議商討事務,除非另有決定,否則執行委員會每年必須召開不少於六次會議,六人出席即可成為會議之法定人數。

第四十七條:

主席缺席時,將由副主席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於會議規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未見主席或副主席出席該會議時,各出席本會會員可在其中選出一位委員為會議主席。

第四十八條:

任何會議的正式議決須以大多數票通過,如贊同與反對雙方人數相等時,主席除可以委員身份投票外,還可投取決之票。

通 告

第四十九條:

除非經大部份委員同意另作安排,執行委員會委員將於開會前七天獲開會通知,通告將列明會議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商討事項。

第五十條:

任何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之決議,不能因寄發通知給一位委員或多位委員意外遺漏或寄失而宣告無效。

印 章

第五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須妥為保存本會之印章。

第五十二條:

凡需本會印章之要件須由主席及行政總裁以公司秘書之資格按法例規定代行或由執行委員會所隨時指派之人士簽署。

臨時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為工作效率起見,執行委員會在有需要時,並在特別情況和非永久性的基礎之下,得隨時委派委員會,並得將其某種權力與任務指派給委員會、臨時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受委派之代表不能阻止執行委員會在任何時間內行使或收回其所委託之權力與任務。

第五十四條: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本會會員,均可被委派為任何委員會、臨時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成員。

會議記錄

第五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將記錄下列各項之正確會議記錄:

  1. 所有小組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任命;
  2. 出席執行委員會及任何小組委員會各會議之各委員名單;
  3. 執行委員會及其各小組委員會之決議及工作程序。
回最上

重要告示
2007©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