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可隨時按實際需要在本會成立常設委員會。成立常設委員會之目的在於達成本會之宗旨和履行本會之功能。
第六十三條:
- 各常設委員會之組成和大小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不少於一半的常設委員會成員須透過選舉產生。
- 常設委員會選舉須在周年會員大會上舉行,常設委員會選舉程序應跟隨第四十二條執行委員會選舉程序所載之相同程序及第六十三條(三)之規定進行。
- 每個機構會員只能提名一名代表參與同一常設委員會之選舉。
第六十四條:
常設委員會成員互選一人為主席以主持常設委員會之會議。常設委員會每年須召開不少於四次會議。
第六十五條:
常設委員會向執行委員會負責,其職權範圍須由執行委員會審批。
第六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有權在常設委員會之下設立專責委員會,以支援常設委員會推行本會功能。專責委員會之組成、大小、任期、成立及職權範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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