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改 章 程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可按實際需要加以修改。

修章程序

第六十八條:

非有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本章程將不能作任何修改。此項決議乃指一項由出席本會臨時會員大會至少四分三會員所贊同之決議,且各會員應於開會前有十四天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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