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 旨 與 目 標
本會之宗旨、功能及職權範圍如下:
宗 旨
第四條:
促進社會服務之協調及改善;
為社會服務發展人力、經費及資訊等資源;
提高市民對社會服務需求的認識以及促進志願機構在滿足該等需求時所擔當之角色。
功 能
第五條:
為促進本會的宗旨,本會有以下功能 :
福利機構聯繫及發展
聯繫和支持福利機構、提高市民認受、增強公眾商界及其他專業團體對社會福利服務的支持及問責;
服務發展及聯繫
推動社會服務發展、促進經驗交流、參與福利策劃;
品質管理及促進效率
提升機構能力、促進服務效率、實踐優質服務;
政策研究及倡導
鞏固實證根基、倡導政策改善、建設共融社會;
國際和區域聯繫及交流
擠身國際社會、推動專業交流、借鑒標準經驗、監督本地執行有關社會服務及發展的國際公約的情況。
職權範圍
第六條:
為達致本會成立的宗旨及執行本會的功能,本會可行使下列職權:
接收及管理各種由捐贈、認捐、遺產、撥款等方式而得之捐贈及基金,用作?成本會上述各項宗旨與目標;
可租賃、購置或借用任何位於本港或其他地方之各式建築物與土地;可以存款入本港銀行之方式投資、或以抵押本港或其他地方之各式建築物與土地方式投資、又或以本港或其他地方某企業或公司之抵押品、信用債券、存貨、基金、股票及證券投資;可購置各種貨物與器具以及可隨意使用或轉讓上述各種土地、建築物、存貨、基金、股票、貨物及器具;
依執行委員會認為適合而決定成立、投資、購入及經營及營運任何不論屬商業性質抑或慈善性質的業務及營運性機構,而不論此等機構是以牟利或非牟利為目的。
依據所訂之條文或保證,借入任何款項,以利本會推行上述各項宗旨與目標;
處理及進行其他各種事務,以達成本會上述各項宗旨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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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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